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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关于加大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23阅读次数:

各省级预算单位,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相关方: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提升政府采购金融服务能力,构建高效便捷、功能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在以往年度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基础上,拓展吉林省政府采购数字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平台)业务范畴,增加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业务,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规范收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规范收取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应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对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和违约责任等做出具体约定。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应用预付款保函降低合同履约风险。采购人要结合项目情况,加大中小企业预付款支持力度,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保证财政资金安全,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支付预付款项前,由中标供应商自愿提供信用担保保函,降低采购人承担支付预付款后供应商违约风险

二、全面应用电子保函

采购人要积极支持供应商以履约保函代替保证金,以预付款保函高比例获得政府采购预付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业务需求,直接登录吉林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jilin.gov.cn),在金融服务专区,按照业务流程办理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业务各金融机构要不断优化自身产品,提高响应效率和服务质量,耐心解答业务咨询,为供应商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

三、工作要求

推广政府采购电子保函是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的重要举措,既保证财政资金安全,又能有效缓解供应商资金周转压力。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履约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不得限制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采购人不得拒绝供应商预付款保函为担保,提前获得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

金融服务专区客服电话:0431-81888998/81888978

              吉林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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