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的通知
吉财采购〔2022〕114号
各省级预算单位,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和《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建设,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现就通过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方式及使用规定
(一)依法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自2022年3月1日起,启用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抽取和专家履职评价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全省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从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关于网上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吉财采购〔2019〕241号)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二)做好评审专家抽取的准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做好使用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准备工作,确保我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顺利开展。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使用的其他情形。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采购人根据工作实际需通过专家库邀请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确定、审查和履约验收等工作时,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专家库使用申请,并参照《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吉财采购〔2017〕554号)明确的标准向邀请的专家支付相应劳务报酬。驻吉林省中央预算单位等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需通过吉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系统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的,可向省财政厅提出专家库使用申请,并依法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的内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分值为100分。专家履职评价内容包括评审专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掌握情况、评审专业的业务能力、评审纪律表现、职业素质等方面。在专家库抽取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专家库的专家信用评价功能模块对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评价打分。
(二)评审专家可自行查阅信用评价情况。评审专家可以在专家库专家信用评价功能模块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如对履职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评价结束3日内,通过专家库专家信用评价功能模块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同时,评审专家应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家库的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功能模块记录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组织开展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调查。省财政厅将开展对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结果的数据调查,设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阶梯抽取概率。对履职评价结果较差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解聘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评审专家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采取授权、委托或共同管理等方式,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监管。对政府采购活动中查实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及时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并通过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公布。
(二)评审专家应严格履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规定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并按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按时抵达评审地点开展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专家库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三)定期组织评审专家培训和考核。省财政厅将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对考试不合格的专家予以解聘。同时,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工作实际和国家对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的具体规定,实时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调整,并做好与国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准备工作。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