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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适用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08阅读次数:

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适用标准的通知

吉财采购〔2022〕79号

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各省级预算单位,各有关单位: 

  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明确自2022年2月8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财政部意见要求,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适用标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良好秩序。 

  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

  吉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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