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业权网上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网上交易方式出让矿业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吉林省矿业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是指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出让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通过吉林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行为。
第四条 矿业权网上交易应按照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在依法设立的省、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第五条 参与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交易主体资格及网上公告中明确规定的资格条件。
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投标人、竟买人、中标人和竟得人。
第六条 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主要职责:
(一)承担国土资源部委托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受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编制矿业权网上交易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处(室)审核同意;
(三)负责网上交易平台的日常管理,制作全省统一的网上出让公告、交易须知等格式文本,提供全省统一网上交易服务;
(四)负责矿业权出让前期技术性、业务性的准备工作,包括制作矿业权网上交易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并在网上平台发布;
(五)根据网上竞价结果,对矿业权竞得人进行资格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并通知竟得人缴纳矿业权价款、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六)按规定办理竞买人保证金退还手续;
(七)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的采矿权网上交易工作;
(二)按照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编制采矿权网上交易方案,并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业务主管科(处)审核同意;
(三)负责采矿权出让前期技术性、业务性的准备工作;包括制作采矿权网上交易公告、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并上传至网上交易平台发布;
(四)根据网上竞价结果,对采矿权竞得人进行资格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签订成交确认书,并通知竞得人缴纳价款、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五)按规定办理竞买人保证金退还手续;
(六)与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联合开展网上交易工作;
(七)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八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公告: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
(三)吉林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平台;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网上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公告,也可以是多宗联合公告。
第九条 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二)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等,采矿权的开采矿种、资源储量、面积、标高、出让年限等;
(三)投标人或竟买人资格条件的要求;
(四)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六)交易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七)风险提示;
(八)对交易的矿业权提出异议的方式、途径及解决办法;
(九)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以招标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在投标截止日30日前在网上交易平台上发布公告。
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在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将项目出让公告、结果公示等信息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处(室、科)审定后,在相关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竞买人可在网上浏览获取出让矿业权的相关信息,可以自行现场踏勘。矿业权交易机构不组织现场踏勘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收后的矿业权评估价作为底价或保留价,起始价和加价幅度由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专家论证确定。
底价或保留价在交易活动结束前须保密且不得变更。
无底价拍卖和挂牌的,应在出让公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矿业权网上出让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原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拍卖、挂牌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拍卖、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包括信息发布、投标申请、资格审查、现场投标、开标、评标、结果公示及成交确认等程序。
第十六条 投标人需通过指定的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参与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投标人登记信息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数字证书服务机构进行信息变更。
投标人应当妥善保管好数字证书及密码,如有遗失或者损毁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办理挂失,并重新申领。
投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要求的报名截止时间前在网上凭数字证书报名。
报名申请通过矿业权交易机构网上审核后,可下载标书。
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即获得投标资格。
第十八条 投标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申请人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矿业权交易机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场签收保管,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视为无效投标,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拒收。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但不得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时,由投标申请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后,由矿业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结论,现场公布评标结果。
第四章 拍 卖
第二十一条 网上拍卖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资格审查、拍卖竞价、结果公示、成交确认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
第二十三条 竞买申请人提交竟买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网上出让公告、项目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按要求登录网上交易平台填报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
竟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项目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等无异议并完全接受。
竞买申请人同时竞买多宗矿业权的,应当分别申请。
第二十四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以本单位法人名义,按照网上交易平台随机生成的保证金子账号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宗矿业权,同时竞买多宗矿业权的,应当分别缴纳竟买保证金。
资格审查合格的竞买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了竞买保证金,即获得竞买资格。
第二十五条 矿业权网上拍卖以限时竟价方式进行。拍卖开始,网上交易平台自动询问取得竟买资格的竞买人是否参与网上限时竟价,有竞买资格的竞买人确认后可参与网上限时竞价,未确认的不能参加网上限时竞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
网上拍卖竞买人不得少于三家。少于三家的,网上交易平台自动终止拍卖。
第二十六条 网上拍卖时,交易系统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交易平台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
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交易平台自动出现限时竞价即将终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结束,交易平台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二十七条 网上拍卖开始后第一次4分钟倒计时内无竞买人竞价的,拍卖终止,拍卖不成交。
网上拍卖有竞买人竞价的,按下列规定确定竞得人:
(一)未设底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竟得人;
(二)设有底价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即为竞得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拍卖不成交,系统显示“报价低于底价”。网上拍卖截止时,系统将自动关闭竞价通道。
第五章 挂 牌
第二十八条 网上挂牌包括信息发布、竞买申请、挂牌报价(竞价)、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成交确认等程序。
第二十九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参与矿业权网上摘牌活动。
竞买申请人以本单位法人名义,按照网上交易平台随机生成的保证金子账号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即获得竞买资格。
第三十条 矿业权网上挂牌以报价、限时竟价方式进行。取得网上挂牌报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网上挂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报价期内,可多次报价。
矿业权网上出让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下列情况网上挂牌报价终结:
(一)无竟买人报价;
(二)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起始价的,报价人即为竞得人。
第三十二条 网上挂牌报价终结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竟买人报价的,网上交易平台自动询问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是否参与网上限时竟价,竟买人确认后可参与网上限时竟价。
第三十三条 网上挂牌终结时,经交易平台询问,有符合条件的竟买人在4分钟内提交参加限时竟价的,交易平台自动进入限时竟价阶段。
第三十四条 网上限时竞价时,交易平台以4分钟为竞价时限,如在4分钟倒计时内有新的报价,交易平台即从接受新的报价起重新计时。
每次4分钟倒计时的最后1分钟内,交易平台自动出现限时竞价即将终止的三次提示。4分钟倒计时结束,交易平台将不再接受新的报价,并显示最高报价。
第三十五条 网上限时竞价终止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竞价的,报价最高者即为竞得人。竟得人放弃竟得矿业权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按其他竞买人报价高低顺序,重新确定竟得人。
网上挂牌限时竞价时,如无人竞价,则以该宗矿业权挂牌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网上挂牌报价、限时竞价终止时,交易平台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
第六章 确 认
第三十六条 招标成交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期有异议的,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异议成立的,应中止或终止交易;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继续交易。
拍卖和挂牌成交的,竞得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持在线打印成交通知书和交易须知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到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竞得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规定期限内未进行资格审查和签订成交确认书,也未提出不可抗力原因的,视为自动放弃竞得的矿业权。公示期有异议的,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异议成立的,应中止或终止交易;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继续交易。
第三十七条 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中标人或竞得人及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二)出让的矿业权名称、交易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中标人或竟得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的确认;
(五)交易保证金的处置办法;
(六)矿业权价款缴纳和申请矿业权登记的时限;
(七)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吉林省国土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标人或竟得人的名称、交易场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中标或竞得的勘查区块坐标、面积,采矿权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
(四)矿业权成交价格;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的时限;
(六)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七)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矿业权价款、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如中标人或竞得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有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如期缴纳价款的,应提出书面证明材料,由矿业权交易机构报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延时缴纳价款和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但延时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十一条 凡参加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活动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必须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缴纳数额由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出让公告中确定,退还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缴纳矿业权价款后,持缴纳价款凭证,到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保证金退还相关事宜,矿业权交易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按约定时间缴纳矿业权价款的,视为自动放弃所竞得的矿业权,保证金不予退还;竞得人资格审查未通过的,竞买结果无效,属于竞得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不属于竞得人自身原因致使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定。
未中标或未竞得的投标人或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在中标人或竞得人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竞买人按规定缴纳了保证金,但未出价参与竞买的,保证金在竟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七章 中止及终止
第四十三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
(一)公示公告期间出让的矿业权权属有争议的;
(二)交易主体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四)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调查,需要中止的。
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矿业权交易。
第四十四条 矿业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终止。
(一)出让人提出终止交易;
(二)因不可抗力应当终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交易主体需要中止、终止或恢复矿业权交易的,应向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中止、终止或恢复矿业权交易、出让矿业权的,需经主管或委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十六条 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矿业权交易。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仍然有效,交易恢复至中止时的交易状态。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原公告发布平台及时发布中止、终止和恢复交易的公告。
第四十七条 因竟买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停电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申请、报价、竟价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八章 交易监管
第四十八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矿业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矿业权交易活动加强事前指导和全程实时监控。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交易文件内容、交易活动进度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委托要求;
(二)发布公告的场所和途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四)其他交易事项。
第四十九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积极配合、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网上交易系统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置监管窗口,如发现在矿业权交易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随时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意见。
第五十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对每一宗矿业权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及服务器中备份、电子文档等并分类存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或竞买人在网上交易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投标人或竞买人自行承担。
竞买人的数字证书和密码丢失或被他人冒用、盗用的法律后果,由竞买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竞得人放弃竞得矿业权,视为恶意参与竞价,两年内不得参与省内矿业权交易活动,保证金不予退还。
以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参加投标或竞买的,其中标结果或竞买结果无效,五年内不得参与省内矿业权交易活动,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或竟买人在参与网上交易活动之前,应仔细阅读公告全部内容,认真核对投标人或竞买人资格条件,如果不具备投标或竞买资格条件规定的全部要求,不要参与投标或竞买,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五十四条 出让人擅自改变竞得结果,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结果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竞买行为。
第五十六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与竞得人因网上交易产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竞买申请人信息和矿业权交易相关保密信息。交易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网上交易过程所涉及时间除竞买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系统记录到账时间为准外,其余均以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器的时间为依据。
第五十九条 如本规则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他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则为准;如本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相抵触,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