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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6年度财产保险服务(车辆保险)框架协议征求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14阅读次数:

 

关于2026年度财产保险服务车辆保险

框架协议征求意见和建议的通知

 

相关供应商和办公地点在长春地区的省直各预算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品目执行的有关通知》的要求,我中心拟开展2026年度财产保险服务(车辆保险框架协议采购项目,拟定此项目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现征求对此项目相关要求的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各参与单位于202672415:30前(过期不候)将纸质说明(请注明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加盖单位公章)送至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17室(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81866983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6713

 

 

 

 

附件:

财产保险服务车辆保险框架协议

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投保及保单责任约定

1.投保险种范围

承保险种包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车险,附加险不得单独投保,各级预算单位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投保对应险种:(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2)商业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3)商业附加险: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

2.在框架合同有效期内,省直预算单位提交投保车辆清单,经承保保险公司(投标人)项目服务人员签字确认且保费足额到账后,若保险公司未及时出具保单且未提前告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需按照本框架协议约定承担全部机动车辆保险责任。

3.报价要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的收取按国家规定执行。

商业车险计算价格时的最高限价优惠率不得高于0.8。优惠率指的是供应商在商业保险费的基础上给予的自主折扣优惠率,即折让后的价格=标准价格*0.8。根据商业车险保费改革方案,在本项目范围内供应商的最终商业保险费计算方式为:最终商业保险费价格=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折扣系数(不高于0.8),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优待系数按照行业统一标准执行。

二、出险报案与现场查勘服务

1.保险公司设立全国统一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全年365天无休受理被保险人出险报案,接到报案后立即通知专属项目服务小组理赔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2.现场查勘到达时限

1)保险车辆在市内发生保险事故,查勘人员需20分钟内抵达事故现场完成查勘定损;(2)保险车辆在郊县发生保险事故,查勘人员需1小时内抵达事故现场完成查勘定损。

3.无法按时到场定损处理规则

若保险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限到达事故现场,事故预估损失金额10000元以内的,可依据预算单位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三、事故拖车救援服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预算单位提出拖车服务需求的,除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因素外,拖车到场时限要求如下:

1.市内事故:拖车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

2.郊区、县域事故:拖车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

四、车辆维修相关约定

1.维修机构自主选择权:车辆出险后,除保险公司推荐修理厂、合作车辆品牌4S店外,预算单位可自行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修理厂、专修厂维修受损车辆。

2.配件更换标准:受损车辆维修以修复为基本原则;刹车系统、转向系统等影响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受损,保险公司统一予以更换,更换零部件均为主厂原厂配件。

3.免垫付直赔服务:事故保险责任、事故责任均明确,车辆在保险公司合作一类修理厂或4S店维修的,预算单位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维修费用。车辆维修完毕后,由预算单位向修理厂提交完整索赔资料及授权委托书,修理厂代为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五、人伤事故抢救及医疗赔付保障

对于保险车辆造成保险责任范围内人员伤亡事故,伤者伤情严重需要紧急抢救的,根据预算单位要求,保险公司需按以下约定垫付或担保抢救费用:
    1.第三者人伤抢救费用垫付:发生第三者人伤事故,保险公司收到交警书面垫费通知后,结合伤者伤情在10000元(含)限额内垫付抢救医疗费,救治医院限定为县区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2.协作医院医疗费用担保赔付:伤者已在保险公司协作医院就医或可转入协作医院治疗的,保险公司结合伤者治疗需求、事故责任情况提供商业三者险医疗费用担保,减轻单位前期预交医疗费用压力;在协作医院治疗的伤者,保险公司凭正规医疗票据全额赔付。

3.简易协议结案:伤者伤情轻微、无需住院即时诊疗,或可确认损失金额超出保险赔偿限额,经预算单位、保险公司、事故第三者三方共同认可,可采取协议方式快速结案。

六、异地出险、赔款领取与代位追偿

1.异地出险全程协助:保险车辆在投保所在地以外区域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自行派员或委托当地合作机构开展现场查勘,并安排专人全程协助预算单位办理全部索赔手续;预算单位提前报案的,事故产生的合理临时修理费用由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2.全国通兑赔款:预算单位可在保险公司全国任意线下机构领取理赔款项。

3.代位追偿机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预算单位无责、第三方全责且无赔付能力的,保险公司按照本协议及保险条款约定先行向预算单位赔付;赔付完成后自动取得代位追偿权,预算单位需配合保险公司向第三方开展追偿工作。

七、预付赔款服务

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事故总赔款金额超过10万元,且事故责任已认定、车辆损失已初步确定的,预算单位可向保险公司申请预付赔款,保险公司按照核定可赔付金额的50%先行支付。

八、理赔支付时限、拒赔管理及资料交付

(一)标准结案赔付时限

预算单位向保险公司提交完整、必要索赔材料后,保险公司按以下时限完成赔款支付:

赔 款 金 额

结 案 时 限

5000元以下

立等可取

500010000

3个工作日

10000元~100000

5个工作日

100000元以上

7-10个工作日

(二)特殊理赔相关规定

1.保险公司自收到完整索赔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最终赔偿金额的,依据现有证明材料核算最低可赔付金额先行支付;待最终赔偿金额核定完成后,及时补足差额部分。

2.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公司在预算单位提出赔偿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拒赔通知书》,详细列明并解释拒赔原因。

3.理赔案件结案后,保险公司需将赔款计算书、赔款通知书交付至预算单位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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