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药品上市持有人、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确认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同品种药品挂网价格联动结果的通知》相关要求,经处理申诉质疑后,现将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同品种药品挂网价格联动结果予以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布内容
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同品种药品挂网价格联动结果
二、具体要求
(一)已在吉林省挂网的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平台内已标识集采身份的),目前原则上不予受理企业放弃挂网。按照中选价格执行,后续按照相关政策予以调整。
(二)为保障药品的及时供应,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密切配合,在不得高于中标价格的原则下,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
(三)各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国家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或同质量层次中标价格较低的药品。
(四)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开展挂网药品价格风险“红黄”标识工作,将对医疗机构采购价格较高的药品实施重点监测并定期通报,向社会公示。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后,为审计、纪检监察、医保、卫健等部门提供药品价格监督管理依据。
(五)在执行周期内如挂网药品有全国其他省级中标(挂网)价格低于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挂网价格的,相关企业应主动申请价格联动。
(六)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采购执行周期内,如出现药品缺货、断货、供应不及时、不执行网上采购政策、配送订单与实际配送药品不符、配送价格与实际发票价格不符等情况,中心将根据国家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如发现药品网上采购中违规违法行为将报送相关行政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七)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卫联发[2017]55号)、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调整吉林省挂网药品“两票制”界定方式的复函》要求,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中标药品时应严格执行药品“两票制”。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