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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08阅读次数: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吉财采购〔2018405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纪检委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单一来源公示、更正事项、采购结果、代理费用收费标准和金额、采购合同、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并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进行明确。

政府采购监管处罚信息,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渠道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是财政部依法指定的、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备案的唯一全国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吉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jilin.gov.cn)是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地方分网,是吉林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网络媒体。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同时作为吉林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的网络媒体,应将全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实时推送至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实现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资源共享。

    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要求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7]86号)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作为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嵌入内部控制管理环节,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等要求,及时完整的公开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

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应对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应审核发布信息的内容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将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信息公开纳入动态监控范围,重点对单一来源公示、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等信息进行对比,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开展对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的核查和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对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对采购人和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未依法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将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相关要求

    全省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发布。

各用户不得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或者向吉林省政府采购网推送与政府采购无关的其他信息,不得出借信息发布权限。

    涉密项目的有关采购信息,按国家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1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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