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专家论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绩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科学合理与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论证,是指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采购项目方案、招标(采购)文件、供应商质疑等有关事项,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的论证或证明。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是指依法取得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纳入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论证的范围
(一)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确定;
(二)供应商对招标(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
(三)其他因情况特殊、可能产生争议的项目。
第五条 论证的内容
(一)项目需求的编写是否科学完整;
(二)项目的技术标准是否规范;
(三)项目的技术及商务条款是否带有指定性、倾向性、限制性或排它性;
(四)项目的技术及商务条款是否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五)项目的评标办法是否规范、具体;
(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设定是否合理;
(七)质疑人的质疑是否属实有效;
(八)其它相关情况。
第六条 论证的程序
(一)确定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论证范围内的项目:
1、项目预算金额较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引起质疑;
2、采购文件发布后有多家供应商提出质疑;
出现以上情形,经采购人同意,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会由论证评审专家、法律顾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等参加,采购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列席。
(二)随机抽取专家名单。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标前供应商质疑需进行论证的专家名单,由采购中心于论证当日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人数视项目情形不同按3人 (含)以上的单数确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政府采购工作的,由采购人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
(三)论证评审步骤
1、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向论证专家、法律顾问等介绍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2、论证专家对采购项目进行论证。论证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论证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上网查询、调查取证、市场调查和咨询律师等手段展开论证,实事求是地提出自己的建议或意见。
3、论证或评审小组将各专家的意见汇总后形成最终决议,认真填写《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论证报告》,并签名认可。
第七条 采购中心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备案存档,并按照论证意见要求当事人就采购项目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或按照质疑管理办法限期答复。
第八条 论证后形成的项目方案,采购人应依照执行。采购人拒不执行的,采购中心将暂停该项目采购,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第九条 项目招标(采购)文件论证,从抽取专家、组织论证到通知采购人,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项目质疑论证,应当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函后七个工作日内论证完毕并答复。
第十条 采购人代表可以列席政府采购项目的论证工作,但不得以专家身份出席,不能发表带有倾向性或其他影响论证公平、公正性的意见。
第十一条 论证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论证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均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第十二条 论证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工作,在论证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自己的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论证专家在项目论证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或发现存在违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做出规定的,遵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