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社〔2017〕333号
各市(州)财政局、医改办、卫生计生委,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社会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医改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财政局、医改办、卫生计生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医改办、卫生计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加快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32号)中“加强基层机构管理和运行保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办法,加强收支管理,调动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积极性,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补偿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经费补偿渠道
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主要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一)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二)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补助补偿。其中,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施方案确定承担的任务和标准由政府予以补偿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并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和经费补偿政策动态调整。
(三)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继续采取“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从2017年7月1日起,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省原则上不再统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及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
(四)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对机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按照轻重缓急、填平补齐的原则按规划予以专项补助。
(五)对位于地广人稀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乡镇卫生院,各地可继续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1]15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政策。
二、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助政策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助(含村卫生室补助部分)应纳入县(市、区)级年度预算,足额予以保障。取消收支两条线管理方式后,各级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整体补助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相关经费定额补助标准的提高而调整。人员经费支出标准定额要与当地同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水平相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自主招聘急需的医疗卫生技术人才聘用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从2017年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当年收支有结余的,经绩效考核后,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业务收支结余主要用于人员绩效奖励。
三、强化绩效考核措施
要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双考核、双挂钩”的绩效考核机制,定期开展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科室及人员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的绩效考核,充分运用绩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政府奖励资金挂钩,与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具体考核方案由各市县、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自行制定。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将各地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及拨付、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和开展等情况,作为省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改革补助资金的重要分配依据。
四、统筹完善其他相关政策
(一)坚持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集中采购药品货款“省级统一结算”模式的前提下,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药品货款归集汇缴方式,即由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统一归集汇缴变更为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汇缴至“省医药采购资金专户”,各县(市、区)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结算资金对账工作,并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2017年6月份之前(含6月份)未及时上缴“省医药采购资金专户”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采药品结算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二)各级政府对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定额补偿补助、日常运转补助、一般诊疗费等各类补偿补助资金,统一通过乡镇卫生院核算核拨,单独记账,单独管理。
(三)各地要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成本补偿参考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每年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照年度服务任务和要求落实下达。按照《吉林省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社〔2016〕248号)要求,在核定服务任务和补助标准、绩效评价补助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可统筹用于机构经常性支出。
各市县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今年在7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吉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