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7〕2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探矿权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完善矿业权信息系统建设,更好地应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矿业权管理,《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 知》(国土资发〔2007〕13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探矿权统一配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勘查许可证证号编码原则。新的勘查许可证证号在原13位的基础上调整为18位,为永久证号。各号位的定义为:
(一)第1位为全国统一配号代码:T。
(二)第2、3位为发证机关代码。部为01;各省(区、市)发证 机关代码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
(三)第4位为出让方式:申请在先为1、招标为2、拍卖为3、挂牌为4、协议为5。
(四)第5—10位为发证的年月。如:2007年5月5日即取200705。
(五)第11—12位为勘查矿种分类。能源矿产为 01、金属矿产为02、非金属矿产03、水气矿产为04。
(六)第13—18位为探矿权统一配号的顺序号。如第1号为000001,第500号为000500。
二、地质调查证证号编码原则。新的地质调查证证号与勘查许可证证号位数相同,各号位的定义为:
(一)第1位为全国统一配号代码:D。
(二)第2、3位为发证机关代码。部为01;各省(区、市)发证机关代码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
(三)第4位为0。
(四)第5—10位为发证的年月。如:2007年5月5日即取200705。
(五)第11—12位为00。
(六)第13—18位为地质调查统一配号的顺序号。
三、自2008年1月1日起,所有探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及地质调查等申请项目,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准予登记后,通过互联网向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系统(以下简称配号系统)提交登记数据,获取系统统一配发的勘查许可证证号。探矿权注销申请,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批准后,通过互联网向配号系统提交探矿权注销备案数据。
四、实行全国统一配号后的探矿权,在办理变更、延续、保留等手续时,仍须将批准登记的相关信息上报配号系统,经配号系统确认后再颁发勘查许可证。
五、实行全国统一配号后的探矿权,在办理探矿权分立时,其中一个沿用原勘查许可证证号,其余配发新证号;多个探矿权合并为一个探矿权的,首次设立时间在前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证号作为合并后的勘查许可证证号。
六、探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获得配号系统配发的勘查许可证证号后,应及时进行确认和公告。30天后未确认和公告的,配号系统将自动进行公告。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将适时开通全国探矿权社会查询与验证服务,动态 发布全国探矿权设置情况公告。探矿权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勘查许可证证号、勘查项目名称、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勘查矿种、有效期、区域坐标、勘查总面积、地理位置、发证机关等。经一段时间运行之后,部将发文公告,凡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无法查询的勘查许可证,处涉密情况外,一律视为无效勘查许可证。
七、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系统的网址是 http://xkzph.mlr.gov.cn,统一配号工作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8:00至17:00。配号系统在此工作时间内统一配发勘查许可证号。提交配号申请、查询下载配号结果等不受工作时间影响。
八、各省(区、市)可通过配号系统实时查询、下载国土资源部在本省(区、市)区域内设置的探矿权基本信息。
九、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系统将视各省(区、市)的准备工作情况分别开通,各省(区、市)在确认探矿权数据核实整理后的数据正确、网络连通以及相关系统部署全部完成后,电告部信息中心予以开通。
十、凡2008年1月1日以后批准登记的探矿权,未经全国配号系统配发统一勘查许可证证号(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矿种除外)的,该探矿权为无效探矿权,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由相关的发证机关承担,同时将追究相关承办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
十一、已有探矿权登记数据是开展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提供社会服务的基本内容,各省(区、市)于2008年1月15日前将核实整理后的最新完整探矿权数据库刻成光盘,通过邮政快递报部信息中心。
十二、为做好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的准备工作,定于2007年12月下旬开展配号系统相关应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配号系统操作培训、配发的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培训、数据交换技术要求说明等。各省(区、市)应根据矿业权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尽快安排探矿权管理信息系统改造工作。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工作是探矿权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造,(区、各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做好配号系统应用准备、网络连接、软硬件建设等技术支持工作,确保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工作平稳进行。
国土资源部
200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