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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财采购〔2023〕282号)

发布日期:2023-06-07阅读次数:

吉财采购〔2023〕282号

当事人:吉林省新宝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MA17EFHN9J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永春路33号三楼

本机关对你单位在“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智慧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LSZC202200629)”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2月2日对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参加“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智慧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LSZC202200629)”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深圳市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YT215838AC0701)”为不真实材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成交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采购人(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提交的书面材料,你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深圳市博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回复函,调查笔录以及相关文件等证据。

2023年3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事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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