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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编制需要把握的事项

发布日期:2018-11-26阅读次数:

  采购文件及综合评分编制应把握的相关事项 

  各采购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就采购文件及综合评分编制应把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需求报送 

  1.采购中心接到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编制提交《省直单位明确采购需求和招标要求一览表》(采购中心组织的项目,由采购人从采购中心网站WWW.jlszfcg.gov.cn下载)。采购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省直单位明确采购需求和招标要求一览表》,明确项目的采购需求和招标要求,作为编制采购文件的依据。 

  2.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时,每种货物均应将主要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辅助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分别编制。其中,主要功能配置及其技术指标必须全部满足,不允许有缺项或者负偏离;辅助功能配置应当允许有不低于一定比例的缺项,辅助功能配置的技术指标应当允许有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负偏离。 

  资格设定 

  3.(资质认定)非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资质或者认证不得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以国家强制性规定的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所设定的资质级别应当与采购项目的规模、性质相适应,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规模、性质相差悬殊、显失合理的资质级别要求限制供应商平等参加竞争。 

  4.以投标人的全国性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的,不应设定合同额度和数量;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要求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但采购人应承诺潜在供应商数量满足竞争条件。 

  5.不得以制造厂商的授权书、承诺书、产品说明书、产品介绍彩页,某一品牌产品特有的功能配置、技术指标,某一特定的品牌、专利、商标、设计、原产地或者制造厂商等作为采购门槛条件;不得以任何获奖情况或者对企业的排名、对产品的排名、对售后服务的排名等作为采购门槛条件;省财政厅批准采购进口货物的项目不得排斥符合要求的本国货物。 

  6.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门槛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7.采购人不得脱离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盲目和出于不正当利益设定某一供应商特定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非涉密或不存在敏感信息的采购项目,不得要求供应商具有涉密资质;非系统集成的信息化硬件采购时,不得要求供应商具有系统集成资质。 

  8.采购人不得以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设定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 

  9.不得特定标明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不得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10.除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便利性等因素外,一般不得设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11.制造厂商出具的销售授权书、经销代理协议书、售后服务承诺书等不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 

  分值设定 

  12.采购需求中的主要技术参数或者服务要求作为符合性审查的内容,不设定评分因素。 

  13.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14.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管理体系认证,银行资信证明,企业认证、国际组织的认证等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 

  15.投标文件技术、商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技术、商务需求的可以适当加分,但每个评分因素的单项加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 

  16.技术指标、商务条件每个评分因素的单项分值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每个等级之间的分值差距不得超过3% 

  17.除国家级评奖、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测评机构的评奖外,地域性的评奖不作为评分因素或者加分条件。国家级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3%;国家部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测评机构的评奖作为评分因素的,单项得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1% 

  18.经营业绩、项目案例等作为评分因素的不得设置地域性限制,单项加分不得超过总分值的2% 

  19.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分值 

  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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